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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农大校教发[2005]14号 )

四川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 第二次修订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职教本科等其他类型全日制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及绩点作为学习计量和评价的单位,以学生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基本衡量标准 。

二、课程设置与开课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按照“大基础教育,宽口径培养,按需要选课,主辅修结合,强能力训练,重素质培养”的总体思路,制定或修订指导性“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达到毕业、授位的总学分以及各类教学环节的最低学分、授予学位类别等。
培养方案一经颁布应保持稳定,若需变动其实质性内容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指导学生主动构建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培养多样化的人才。
第五条 各专业的修读学分由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三部份组成。其中必修课由通识基础教育、专业类群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三个“台阶”构成;选修课由全校公共选修课、全校公共选读课、专业推荐选修课和专业段任意选修课构成;实践教学由军训、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等环节构成。
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 10 周左右编制教学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性质、总学时、学分、讲授和实验实习学时、考核方式、教学班规模),由主管校长向各学院和其他开课单位下达。
第七条 各开课单位在落实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前应认真审核教师的任课资格。对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而确需上课的教师,须组织试讲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任教部分内容。
优先满足高水平和高职称教师任课。 55 岁以下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时数。鼓励聘请校内外著名专家承担部分教学任务或组织“拼盘”课程。
第八条 各系(室)将任课教师、选用教材版本、开课时间及排课建议等情况报学院审核。各学院汇总后,协调课程衔接和课时平衡,并在校园网上提交。
教务处复核后编制必修课、选修课课程表发布,安排学生上网选课。
第九条 开课基数,理论课为 40 人,实验课为 30 人,体育课为 40 人。修读学生人数未达开课基数,选修课暂不开课,必修课尽量合班(含跨学院、跨年级合班)。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在基数以下开课。
因修读人数少而连续 2 学期未能开出的课程、内容定位不明确与其他课程重复过多或学生评价总体过低的课程,经学校审核后予以停开或删除。
第十条 未落实教材(含讲义、讲授提纲)课程暂不开设。通识基础教育和专业类群基础教育课程要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基本一致,与先修、后续课程合理衔接;专业教育课程应充实反映学科新进展或科研成果的内容,指导学生利用好教材。
第十一条 教师原则上使用普通话授课,中青年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类等有条件课程选用原版引进外文教材,进行双语教学试点。学校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开展本科教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注册、选课与退课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预交折算学年学费和教材预收款,有重修课程者需同时缴纳重修学分学费,方可在所属学院注册并取得修读课程资格。教材预收款每学年按实际领取教材情况结算。
学生凡未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新生第 1学期 课表由各学院教学办发放,按指定课表行课。从第 2 学期起,学生可根据需要与能力,在专业负责人、辅导员或导师指导下选修相应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应首先选修先修课程,任课教师可以劝未修先修课程的学生退选。
超学分限额选课须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第 7 学期末,财务处按学生选课后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数结算全学程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验课、教学实习、校内外综合参观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努力提高实践能力。
实践教学、独立开设实验课由教务处、学院和专业负责人按必修课模式协调安排。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由开课系(室)在行课前 1 周提供实验室开放时间,学生预约登记后,由系(室)编排实验课程表,及时报学院和教务处(教务行政科、实践教学管理科各 1 份)审核后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应量力而行。每学期宜修读 22 学分左右,最高不超过 35 学分,最低不少于 16 学分。 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应互选一定学分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教务处通知上网选修、确认下学期课程,开学后上网查询修读课程成绩和课程表。学生选修的课程若与其他课程冲突或有其他原因,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改选或退课。
第十八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公共体育必修课的学生,凭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向所在学院和体育系提出申请,可获准某学期或 2 学年均修读体育保健课替代。体育系汇总学生申请交教务科办理体育保健课修读手续。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自行下载课表并在开课后第 3 周下载教学班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和平时成绩记载。
教务科下载全校课程表存档。

四、修读、免修、免听及学分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须领取教材并认真修读,达到课程各教学环节规定的要求,方能取得课程学分。理论讲授(未办理免听手续)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缺席达 1/3 者,不得参加考核,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家或四川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中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如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合格标准可免修“高级英语( 2 学分)”,通过四川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Ⅰ级、Ⅱ级分别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 4 学分)”和相应的计算机课程,通过普通话测试达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可免修“普通话( 1 学分)”,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可免修“数学模型( 3.5 学分)”等,其他对应关系由教务处认定并公布。
“两课”、体育课(含体育保健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开学第 1 周内提交书面免修申请,并提供公认的客观证据。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统考成绩折算成相应分数由教务科登录上网,同时在教学班名单中删除该生姓名。已经上课 1 周以上的课程,不再接受免修申请。
第二十三条 自学能力强、成绩优秀(已学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3.0 )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免听。申请免听应在开课 1 周内到任课教师处办理相应手续。免听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程结业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方面奖励,获得国家承认的驾驶执照、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等证书,取得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没有对应课程适合免修时可以申请获得 2~4 个创新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可以替代选修学分;水平较高的可以获得毕业实习(设计)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获得的免修课程学分或创新学分,在结算时给予相应的学费返还。

五、考核、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六条 严明学习纪律,学生修读的课程(含实践教学)应当按照培养方案参加考核。前半学期结束的课程一般安排在第 10 ~ 11 周考核,后半学期结束课程一般安排在第 20 周考核;学年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由系(室)暂存,学年末综合报送成绩。
各学院应规范实验课、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的组织和监控,保障实践教学特别是毕业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收尾法取整数)评定并折算成绩绩点。选修课成绩一般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不参加学分绩点计算。某些课程特殊需要也可以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上网登录成绩时应折算成百分制(分别为 95 、 85 、 75 、 65 和 50 )。
第二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一段时间的学习质量,为学籍管理、推荐免试研究生、评优和评奖等提供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绩点

4

3

2

1

0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 59

五级制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覆盖面较宽的专业基础课程以及专业核心骨干课由教务处组织考核,并继续推行教考分离工作;其它课程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积极推进试题库建设,开展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探索和创新。
第三十条 严格考试管理,严明考场纪律,严肃处理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行为。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重修。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评定应客观、公正,除评定业务知识外,还应考察学习态度、求知精神、创新意识等。任课教师应该依据学生出席情况、提问回答、课堂测验、平时作业、实验情况、期中考试或课程论文等表现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应占课程总成绩的 30% ~ 40% 。任课教师应保存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至少半年,并接受学校和学生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及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 1 周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一式 3 份)、试题考卷、考试分析报告、考场记录表报送开课单位。成绩单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任课教师在校园网上登录。学院将试卷等集中移交教务科归档存放。各学院应该于学年初将学生上学年的成绩单寄送或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成绩网上提交后的任何更改须由学院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进行。
延期登录成绩、更改成绩过多将按天数和比例扣减相应教学任务的课时酬金。
第三十四条 对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补考试题及评分标准与正考一致)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按课程学分数缴纳 50% 的学分学费才能取得重修资格。若重修再不及格,必须再缴纳 50% 的学分学费才能再次重修。
必修课或实践教学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直至合格;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重修该课或补修其它同类课程。对考核成绩已合格但不满意的课程可申请再修,再修收费标准同重修。
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经学院领导审批,考前在教务科备案,作为缓考处理。缓考从严控制。缓考者直接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或随班参加下一轮的课程结业考试,成绩正常记载。
重修、补修、再修考试后,均按分数高的记载。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由学院教学办清理上学期不及格课程 - 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汇总后于第 1 周报教务科。第 2 周按校院两级管理分工组织补考工作。补考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审核登载上网。
各院及时清理重修课程 - 学生名单(注明学分数),分专业、年级报送教务科,教务科汇总后抄送财务处。财务处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第三十六条 某门课重修人数达到开课基数时应单独开班补课,一般安排在星期日上课。实践教学重修必须编入教学班进行。未能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学生原则上应随班听课;但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可以通过部分自学完成。
第三十七条 学业成绩未达学校学分要求者的处理。以每学期获得 20 学分作为统一要求核算,学生累计欠学分(不足学分与重修学分之和)达 10 学分者,由学院向学生发出警告并通报家长;累计欠 20 学分(或第 6 学期结束尚欠 10 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累计欠 30 学分(或第 6 学期结束尚欠 20 学分)者,作退学处理。
编入下一年级后,按减 2 学期核算。学生编入下一年级不得超过 2 次,且总学程不超过 6 年。

六、辅 修

第三十八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实行主辅修制。辅修专业分为本校专业设置范围内、外开办两种类型,均由相关学院申报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及学费标准等,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审批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籍本科学生取得主修专业 1/3 以上学分,且必修课程无重修记载、平均学分绩点≥ 2.0 ,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为专业外语四级)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应于每学期第 3 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资格审查后,汇总转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生缴纳辅修专业学分学费后取得辅修资格。
第四十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由开设学院负责。单独开班的辅修专业课程开课基数为 30 人,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开课。
辅修课程出现补考不及格或因辅修而严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者,取消其辅修资格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但辅修专业成绩不计入学生学籍处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完主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考核合格,又获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在校期间学生未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已取得的辅修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但不能折抵主修专业必修课学分。因此超出学分限额部分不须再缴纳学费,也不清退辅修专业学费。

七、毕业、提前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通常为 4 年,弹性学制为 3 ~ 6 年。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和授位要求,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但无论提前或延后毕业,证书上学制均以 4 年记载,学费亦均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
转专业学生的毕业、授位资格审查,必修课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习基础很好、学习能力很强、成绩优异并达到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⑴ 第 4 学期末已修读通过本专业 1 ~ 6 学期所有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
⑵ 已学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3.0 ;
⑶ 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级达合格标准;
⑷ 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Ⅰ级(工科类专业为Ⅱ级);
⑸ 无重修记录;
⑹ 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于第 5 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再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学生在此后的 1 学年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六级达合格标准,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Ⅱ级(工科类专业为Ⅲ级),可以随上一年级提前毕业、授位。未能完全达到以上要求,不得提前毕业、授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能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或各环节学分要求,作结业处理。
结业生离校 2 年内(累计全学程不超过 6 年),可申请返校按重修标准缴费补考或修读未获学分的课程,待取得所缺学分后,学校换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八、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配合学分制实施,学校推行校院两级管理,实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课程负责人制和本科生导师制,进一步完善校内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八条 督导组、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教学督查办和各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对教学全过程的管理、监控与督导,及时发现并处置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学办、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专业教学负责人、辅导员和本科生导师等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业务指导,帮助学生科学合理地选课和安排学习。学校定期表彰奖励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本科专业教学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学生专业教育、实验室建设和专业段教材的建设与选用等方面工作的研讨与落实,创建品牌专业。
第五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牵头研究课程建设和具体落实教学工作;积极利用精品课程等优质教育资源,按课程特点研制和引进多媒体课件用于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和效率;创建并维护课程网页进行网络辅助教学,拓展教学的时间和空间;大力创建精品课程和校级优质特色课程。
第五十二条 为了让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利用学校科研优势强化精英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校继续实行本科生导师制。

九、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 2005 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2004 级参照执行, 2002 — 2003 级仍按原实施细则执行。有关学籍管理按照《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学生处分的条款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办理。过去颁发的有关教学管理与运行的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